发布时间: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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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证管理新规出台!电力用户需关注三项重点
2026年1月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针对绿证核发、划转与核销等环节出台了更为细化、精准的管理规则,并在绿证交易流通保障、分类划转规范、核销场景界定等方面实现了显著优化,进一步完善了绿证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对于电力用户而言,文中有三个重点需要关注:
第二十九条:电力用户购买绿证时应选择环境权益归属地。绿证在持有方确定的环境权益归属省份内开展核销。项目自发自用电量、离网型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销场景应与物理电量的消纳场景一致。
环境权益归属更清晰:实施细则明确环境权益只能在其购买绿证时选择的环境权益归属地核销,选择后环境权益无法再更改到其他归属地核销。
第三十条:绿证核发机构根据不同情形做好绿证核销工作。(一)核销超过有效期的绿证。绿证核发机构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按月监测已核发绿证有效期,对超过有效期的按时核销;对已上架且超过有效期的,强制下架并核销。超过有效期的绿证(包括已交易但未核销的绿证)核销后,环境权益归属绿证持有方确定的省级行政区,并由全社会共同享有。
强制企业的核销行为: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绿证核发机构需按月监测有效期,超期绿证(含已交易未核销的)强制下架并核销,且核销后环境权益归属持有方确定的省级行政区并由全社会共享。这一变化倒逼绿证持有方及时行使权益,避免了绿证长期闲置导致的市场低效。
第三十一条:自2026年1月1日起,绿证持有方在核销声明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时,绿证对应电量生产年份应与绿色电力消费年份保持一致,鼓励绿证持有方提高证电时间匹配精度;核销绿证对应电量原则上不应超过核销场景实际用电量。
消费年份匹配要求更明确: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新增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声明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其对应电量生产年份需与消费年份一致,且核销电量不得超过实际用电量。相比原有政策无时间匹配要求的宽松管理,新规则强化了绿证与实际消费行为的关联性,提升了绿色消费凭证的可信度。
绿证划转与核销规则的修订,本质上是国家能源局对绿证市场化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核心导向是提升绿证的公信力、流通性和实用性。该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但对应平台的系统尚未完全同步,电力用户需要持续关注包括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绿证交易平台等机构的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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