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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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第6.4条机制:落地进程与未来展望
《巴黎协定》第6.4条机制(Article 6.4 Mechanism,简称A6.4机制,又称巴黎协定碳信用机制 PACM),是《巴黎协定》第6条下由联合国框架集中管理的国际碳信用机制,以市场化手段推动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与可持续发展,为缔约方实现国家自主贡献(NDCs)提供灵活工具,核心产出为A6.4ERs碳信用,兼具环境完整性与全球统一标准。
一、发展历程:从框架奠定到实操落地
作为全球首个碳市场机制,CDM采用顶层定规则、强制分任务的减排模式,核心针对附件一国家(主要为发达国家)设定量化减排义务,非附件一国家无强制减排任务,仅能作为“项目东道国”参与,其开发产生的CDM减排量也仅能供附件一国家抵扣履约义务,减排需求由顶层强制分配,且需求规模直接取决于附件一国家减排目标与实际排放的缺口,导致市场参与主体与需求来源单一,参与范围受限。
A6.4机制继承了其以市场化手段推动减排的核心理念,同时遵循《巴黎协定》“不再划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二元阵营”的规则,采用各方自主参与、全球框架兜底的治理模式。这一模式下所有缔约方均可作为东道国开发减排项目,也可作为买方/卖方参与交易,大幅拓宽了市场参与范围。
A6.4机制进程不断演进,既借鉴了《京都议定书》下清洁发展机制(CDM)的经验教训,又在此基础上创新发展为更具包容性、灵活性与雄心的全球合作框架。
1. 框架确立阶段(2015-2018)
2015年,巴黎协定签署:A6.4机制被写入协定,明确将建立一个由联合国监督的国际碳信用机制,用于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与可持续发展,为后续机制设计奠定法律基础。
2018年,COP24(卡托维兹):各方开始围绕A6.4机制的规则、模式和程序展开初步磋商,但未达成实质性共识,核心争议集中在碳信用的核算标准、额外性认定及减排成果的跨国转移规则等。
2. 规则细化与监督机构筹备阶段(2019-2021)
2019年,COP25(马德里):谈判聚焦A6.4机制的监督机构设置、项目注册流程、第三方核查机构认证等技术细节,虽未形成最终协议,但推动了各方在技术层面的深入讨论,为后续规则制定积累经验。
2021年,COP26(格拉斯哥):达成关键突破,通过A6.4机制的核心规则文本,明确监督机构的权责、碳信用的核算方法、相应调整机制(避免双重计算)等核心内容,同时确定监督机构由12名成员组成,负责机制运营监管,标志着A6.4机制从谈判阶段进入实操筹备阶段。
3. 机制完善与标准制定阶段(2022-2024)[1]
2022年,COP27(沙姆沙伊赫):监督机构启动方法学开发、注册系统搭建等工作,重点讨论碳清除项目的规则、CDM项目过渡安排等,但关于碳信用质量标准、清除项目评估准则等仍存在分歧,未能通过关键文件。
2023年,COP28(迪拜):监督机构提交碳信用方法学和碳清除标准的建议文本,但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标准严格程度上的分歧(如欧盟要求更高标准,发展中国家担忧门槛过高),谈判破裂,文本未获通过。
2024年10月,监督机构第14次会议(巴库预备会):跳过以往流程,直接发布两项核心标准,分别是碳信用方法学开发与评估要求、温室气体清除项目技术标准,明确了项目开发者的申请规范和评估流程,为COP29达成共识奠定基础。
2024年11月,COP29(巴库):首日即达成A6.4机制共识,基于监督机构此前发布的标准,完善了A6.4机制的交易与认证规则,包括项目注册、信用发放、跨国转移等流程,同时明确CDM项目可在2025年12月31日前申请过渡A6.4机制,标志着A6.4机制正式具备运营条件。
4. 机制落地与实操推进阶段(2025-至今)
2025年2月:监督机构启动临时注册系统,通过CDM项目过渡规则及额外性论证的方法学标准,为项目过渡和新项目申报提供操作依据。
2025年10月:监督委员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首个A6.4机制减排方法学《A6.4-AMM-001:垃圾填埋气燃烧或利用》,填补了机制实操中的方法学空白,标志着A6.4机制进入实质性项目落地阶段。
后续推进方向:完善碳清除项目方法学、修订CDM相关方法学工具、扩大机制覆盖的项目类型,同时优化注册系统与国家登记册的互联互通,保障碳信用交易的透明与高效。
这一发展历程深刻反映了全球气候治理从顶层架构的框架性设定,逐步走向底层实操、细节落实的过程。随着顶层设计的完善,机制的核心——保障环境完整性的技术要求也随之明确。

二、核心要求:保障环境完整性的双重保障体系
A6.4机制的核心价值在于构建了一套严格的治理结构与科学的方法学体系。这一双重保障体系旨在确保每一份碳信用的真实性、可信性与卓越的环境完整性,避免重蹈以往机制的覆辙,打造高质量全球碳市场。
1. 治理结构:集中监管与权益保障并重
A6.4机制的显著特点是“集中化”管理模式:所有核心规则制定、方法学审批及机制日常运作均由联合国框架下的监督机构统一负责。这一设计保障了全球标准的一致性,有效提升了市场公信力。其治理结构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高度重视各参与方权益保障。

表1. 监督机构的核心职能
这种既规范高效又兼顾公平正义的治理结构,为A6.4机制的长期健康运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2. 方法学标准体系:全流程技术规范
A6.4机制环境完整性的基石,是一套环环相扣、要求严格的技术标准体系。以下四大核心技术支柱共同保障了A6.4ERs的高质量。
(1)额外性(Additionality)论证[3]
1)内涵:额外性要求项目产生的减排或清除效果,必须是在无A6.4机制激励的情况下无法实现的。这是判断碳信用真实有效的“第一道门槛”。
2)实施路径:论证需遵循严格的两阶段门槛。第一阶段为强制性前置审查:项目必须同时通过法规分析(证明减排量超出任何法律法规要求)与避免锁定分析(防止固化高碳路径)。
第二阶段为核心论证:前置审查通过后,项目需从投资分析(默认方法)、障碍分析(融资障碍、技术障碍、政策/市场障碍)或绩效方法(减排效率远超行业基准)中选择一种开展论证。
需注意的是,若采用投资或障碍分析,还需辅以普遍性分析,证明该技术或实践在当地尚未普及。

表2. 三种核心论证方法分析
3)核心意义:这一严谨的多重测试流程,旨在最大限度降低“搭便车”风险,确保公共财政与市场激励流向真正需要支持的减排活动,维护A6.4ERs的稀缺性与市场价值。
(2)基准线(Baseline)设定[4]
1)内涵:基准线被定义为无项目活动情况下的温室气体排放或清除水平,是衡量项目实际减排量的参照标准。
2)实施路径:基准线设定主要有三种方法:(i)最佳可行技术、(ii)有雄心的基准(如行业前20%的平均排放水平),或(iii)现有实际/历史排放。
所有方法均需遵循核心原则:基准线必须“低于常规情景(不实施减排项目的情况下会有的排放量)”,并通过向下调整机制逐年收紧,确保减排标准的“雄心”越来越高。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最终确定的基准线还需与独立核算、保守的“常规情景”进行对比,确保用于计算减排量的“计入期基准线”为两者中更严格的一方,实现双重保障。

表3. 基准线方法对比分析
3)核心意义:这种动态且保守的基准线设定方法,体现了“鼓励与时俱进提升减排雄心”的导向。它不仅避免因基准线过于宽松导致减排量高估,更通过向下调整机制持续推动项目方采用更先进的低碳技术,确保机制与《巴黎协定》长期温控目标保持一致。 (3)清除活动与永久性(Removals & Permanence)[5] 1)内涵:首次系统性地为碳清除活动(如CCUS、林业碳汇)制定规则,重点解决碳信用永久性这一核心挑战。 2)实施路径:为应对“逆转”风险(即已储存的碳因火灾、病虫害等原因重新释放到大气中),机制创新设立了逆转风险缓冲池账户这一保险工具。项目开发者需根据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将一定比例的A6.4ERs存入该公共缓冲池;一旦发生碳逆转,将从缓冲池中注销相应数量的A6.4ERs进行补偿。 同时,机制明确区分可避免逆转(由开发者可控制因素导致)与不可避免逆转(由外部不可控因素导致),若为不可避免逆转,仅需完成上述注销操作即可;若为可避免逆转,则需在注销相应碳信用后,由项目业主在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向缓冲池补回同等数量、同类型的碳信用,确保缓冲池的风险覆盖能力不受影响。 3)核心意义:这一保险机制为碳清除项目的长期有效性提供了关键保障,大幅增强了市场对这类高质量碳信用的信心,为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与负排放技术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 (4)泄漏(Leakage)防控[6] 1)内涵:泄漏指因项目实施导致活动边界外的温室气体排放增加。例如,一个避免毁林的碳汇项目可能导致伐木活动转移至邻近未受保护的森林。 2)实施路径:泄漏管理采用“三步法”:首先,识别所有潜在泄漏源(如基准设备转移、资源竞争、市场效应等);其次,通过优化项目设计避免或最小化泄漏;最后,对无法避免的负面泄漏,必须进行量化并从项目减排量中扣除。 3)核心意义:这一要求确保项目实现的净减排量具有全局性,而非简单将排放问题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从而维护机制的整体环境效益与诚信度。 这四大技术支柱并非孤立的技术要求,而是在CDM原有技术框架基础上升级完善形成的系统性解决方案:严格的多重额外性测试旨在根除“搭便车”项目;动态下调的基准线确保机制长期减排雄心,避免后期大量签发“僵尸信用”的困境;永久性缓冲池则首次为碳清除项目提供了可信的风险管理框架。这套组合拳的根本目标,是重塑市场对联合国框架下碳信用环境完整性的信心。

三、发展趋势:制度落地与市场升级
在COP29取得突破性进展后,全球碳市场的关注焦点已全面转向A6.4机制的实际运作。笔者判断,随着监督机构方法学体系逐步完善、审批流程持续优化,以及市场对高质量碳信用的需求快速增长,A6.4机制将迈入从初步落地到体系成熟的关键跃升期。
机制的运行不仅将验证规则的可操作性和环境完整性,也有望凭借统一标准和透明流程成为全球碳市场的重要支柱,推动全球减排目标与市场发展协同实现。
1. 首批A6.4ERs签发与市场验证
前期已有超千个项目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提交“预先考虑”通知,项目储备量充足,且UNFCCC监督机构为兑现COP29承诺,已加快审核流程的标准化搭建[7]。在此驱动下,2026-2027年这些项目将进入实质审核阶段,首批A6.4ERs有望正式签发。
这一标志性事件也将完成机制从规则到实践的跨越,既验证《A6.4-AMM-001:垃圾填埋气的燃烧或利用》方法学的实操性,也将向市场释放明确的积极信号,进而激活交易热情,吸引更多公私资本入场布局。
2. 方法学体系快速扩容
全球减排需求的多样化倒逼机制拓宽项目覆盖范围,且CDM时期积累的能源、林业等领域的方法学经验,为监督机构加速审批提供了基础[8]。在这一动因下,监督机构将在首个垃圾填埋气领域方法学落地的基础上,加快重点领域新方法学的审核进程,一批高潜力领域的方法学将密集出台,大幅拓宽A6.4机制的项目覆盖范围,满足多样化的减排需求。
3. 项目申报与审批流程优化
首批项目推进过程中,审批效率、核查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可能会逐步暴露,而市场参与主体对流程效率的诉求,以及监督机构提升机制吸引力的内在需求,将共同驱动流程优化[9]。
在此背景下,监督机构将会针对性优化项目注册、第三方核查、减排量核算等环节,建立更高效的审批通道,同时完善申诉与追索机制,切实提升市场参与信心。
4. 需求爆发式增长,市场规模扩容
2030年是全球温升控制1.5°C目标的关键窗口期,各国第二轮国家自主贡献(NDC)承诺需实质性落地,跨国企业碳中和目标需有实质性推进,这可能会共同催生对A6.4ERs的强劲需求。
依托统一的全球标准和环境完整性保障,A6.4机制的碳信用交易量有望实现量级增长,成为全球碳市场的核心支柱之一。

四、核心挑战:A6.4机制进阶发展的关键难题与破解方向
尽管A6.4机制在COP29、COP30驱动下已勾勒出短期落地与长期升级的清晰蓝图,但要将这份潜力转化为实质成效,仍需直面规则适配、资金保障、治理效率等多重现实梗阻,这些核心挑战也构成了机制进阶发展的关键考验。
1. 规则与标准层面:解决“质量争议”与“行业适配”矛盾
(1)基准线动态下调的行业适配难题
现行基准线“每年至少下调1%”的刚性要求[4],对垃圾填埋气、林业等不同行业适配性不足:例如林业项目因生长周期长,过度下调基准线可能导致项目收益不可持续;而能源项目若下调幅度过小,又无法匹配技术进步速度。需监督机构针对不同行业制定差异化下调系数,避免“一刀切”抑制项目开发。
(2)CDM过渡项目的环境完整性争议
大量旧CDM项目计划过渡到A6.4机制,但部分项目的“额外性”存疑,若直接过渡会稀释A6.4机制碳信用质量。需明确过渡项目的筛选标准,并补充额外性重审流程,防止“低质量信用”涌入市场。
2. 资金层面:填补“运营缺口”与“融资机制”空白
(1)监督机构的运营资金短缺
A6.4机制尚未实现自负盈亏,机制依赖的“项目注册费、交易提成”等收入不足,导致监督机构难以支撑方法学研发、核查监管等核心工作[9]。
需联动绿色气候基金等国际资金设立专项运营补贴,或引入私营部门的赞助机制,确保机制短期运营能力,保障监督机构核心功能的持续执行。
(2)发展中国家项目的融资支持不足
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虽可通过出售A6.4机制碳信用获取收益,但项目前期开发需大量资金成本,且当前A6.4机制存在融资机制空白:缺少发展中国家专项融资工具、投融资对接渠道及适配其风险特征的金融支持规则,无法解决发展中国家项目“启动资金短缺”的核心痛点[9]。
需建立“A6.4机制项目前期融资基金”,或推动多边开发银行(如世界银行)提供低息贷款,降低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参与门槛。
3. 治理与市场层面:解决“监管效率”与“国际协调”问题
(1)监督机构的治理缺陷
相关研究指出,A6.4机制监督机构在运行过程中仍面临一定的治理挑战,例如人员构成中的性别平衡有待进一步改善,决策过程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亦存在提升空间[8]。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限制多元视角的充分融入,影响不同利益相关方对机制决策的理解与信任,并对机制的高效落地与其与全球减排目标的协同推进产生潜在影响。
为此,有必要通过优化监督机构成员构成、拓宽利益攸关方参与渠道以及强化决策信息的公开与反馈机制,进一步提升监督机构的治理代表性与公信力,为A6.4机制的有效实施夯实治理基础。
(2)各国参与意愿的现实困境
在第6.4条市场机制下,减排成果在跨境转移前必须进行对应调整,以避免双重计算。然而,这一要求意味着相关减排量将不再计入卖方国家的NDC目标,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增加其实现NDC目标的难度,从而使部分国家在参与国际碳交易时保持谨慎态度[10]。
因此,如何在维护环境完整性的同时提升各国参与意愿,构成A6.4机制实施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治理挑战。对此,有必要通过透明的信息交流、规则解释和充分的政策协商,帮助各国更清晰地理解A6.4机制所带来的潜在机遇、保障机制和政策灵活性,从而逐步增强信任与合作基础。
(3)政策和法律协调面临困难
A6.4机制有效实施依赖各国国内政策和法律框架,包括对碳信用的法律地位确认、交易规则制定、登记与授权程序,以及与国内碳定价/税制衔接的制度安排等。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需要在A6.4机制框架下寻求协调一致,这需要国际层面的政策对话和合作,制定共同的规则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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